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则,我局于
经查,发现你企业存在严重资产重组违规、未如期发表2021年半年度报告、未及时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等问题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1号,下同)第二十一条、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2号,下同)第十一条和十二条以及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严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3号,下同)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则。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严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七条等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、董事长吴卫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提示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,提高公司标准运作水平缓信息揭露发表质量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